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效力分析
史正保; 刘肖江; 高强
2022-06-15
发表期刊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卷号41期号:06页码:34-41
摘要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起的涉税争议频发,各地各级法院因缺乏对包税条款属性、效力的统一认识,呈现出认定包税条款有效、认定包税条款无效以及认定包税条款部分有效的三种不同裁判路径。在税法原则视角下,包税条款中的意思自治逾越了公法下的税收法定原则,且不利于税法调控功能的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视角下,包税条款有违格式条款中的公平原则;在实际执行视角下,包税条款也使买受人利益严重受损。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细化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的同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同合作,向买受人履行拍卖前的告知义务,并且统一规定拍卖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以期减少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涉税争议问题。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 包税条款 税收法定 意思自治
DOI10.16276/j.cnki.cn51-1670/g.2022.06.005
URL查看原文
ISSN1672-612X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34961
专题法学院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史正保,刘肖江,高强. 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效力分析[J].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2,41(06):34-41.
APA 史正保,刘肖江,&高强.(2022).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效力分析.绵阳师范学院学报,41(06),34-41.
MLA 史正保,et al."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效力分析".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41.06(2022):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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