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消费税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对策建议
李永海; 何嘉欣
2021-06-10
发表期刊西部财会
期号2021,(06)页码:12-16
摘要自我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以来,地方主体税种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地方税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地方税收收入总体规模较小且增长速度相对缓慢,这既不利于我国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利于实现地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因此,亟需解决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问题。从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出发,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征税环节后移、扩大征税范围以及实行价外税等相关改革建议。
关键词财税改革 消费税 地方税 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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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1-8771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9991
专题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永海,何嘉欣. 改革消费税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对策建议[J]. 西部财会,2021(2021,(06)):12-16.
APA 李永海,&何嘉欣.(2021).改革消费税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对策建议.西部财会(2021,(06)),12-16.
MLA 李永海,et al."改革消费税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对策建议".西部财会 .2021,(06)(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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