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 |
江合宁 | |
2000-04-28 | |
发表期刊 | 现代法学 |
期号 | 2页码:100-103 |
摘要 | 本文认为,正是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的观点,把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别的讨论引向了死胡同。笔者主张以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划分标准去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 |
关键词 | 经济法 行政法 划分标准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CSSCI |
ISSN | 51-1017/D |
语种 | 中文 |
EI分类号 | D922.1 |
来源期刊等级 | C1类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8981 |
专题 | 兰州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江合宁.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J]. 现代法学,2000(2):100-103. |
APA | 江合宁.(2000).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现代法学(2),100-103. |
MLA | 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现代法学 .2(2000):1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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