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刘希琳
2002-02-28
发表期刊兰州商学院学报
期号1页码:80-82
摘要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罪。当前 ,受贿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 ,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是 ,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 ,从而阻碍了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对《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及其缺陷的论述 ,提出了三点立法建议 :一是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违背职务行为” ;二是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三是扩大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 ,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修改为“贿赂”。
关键词受贿 客观方面 职务行为 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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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4-5465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8514
专题档案馆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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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刘希琳. 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J]. 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1):80-82.
APA 刘希琳.(2002).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1),80-82.
MLA 刘希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 .1(2002):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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