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
| 刘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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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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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兰州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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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1页码:80-82 |
摘要 | 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罪。当前 ,受贿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 ,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是 ,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 ,从而阻碍了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对《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及其缺陷的论述 ,提出了三点立法建议 :一是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违背职务行为” ;二是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三是扩大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 ,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修改为“贿赂”。 |
关键词 | 受贿
客观方面
职务行为
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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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4-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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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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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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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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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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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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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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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希琳. 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J]. 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1):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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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刘希琳.(2002).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1),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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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刘希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 .1(2002):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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