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学思考
刘希琳
2005-08-30
发表期刊兰州商学院学报
期号4页码:98-101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从宪法的高度,对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上存在的问题、此次修宪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论述,认为将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写进宪法,这是历史的进步。同时,提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正当程序制度和平等保护制度的建议,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要使私有财产权从宪法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理论上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实践中需要开拓创新的探索。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 财产权 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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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4-5465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7253
专题档案馆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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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刘希琳. 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学思考[J]. 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4):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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