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贡献
包哲钰; 罗彪
2010-05-05
发表期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号3页码:54-59
摘要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民间法因其地域性、民族心理性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密切关系,使其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具有发挥主导作用、形成主动全面保护、"三同时"保护和等边保护机制的可能性。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冲击、大量能工巧匠的减少及民间法自身的缺陷,极大地削弱了民间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应摒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顾代价的消耗,充分发挥民间法的优先适用效益,切实保护好传承人并建立有效的传承模式,依托民间法建立有效的外附激励机制和公平激励机制,设立专门基金会等,以发挥民间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
关键词民间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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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SSCI
ISSN1001-9839
语种中文
来源期刊等级C1类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4271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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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包哲钰,罗彪. 论民间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贡献[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54-59.
APA 包哲钰,&罗彪.(2010).论民间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贡献.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54-59.
MLA 包哲钰,et al."论民间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贡献".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2010):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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