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债务重组下债务债权双方税会处理探讨
姜新录1; 苏强2
2023-04-05
发表期刊财务与会计
期号07页码:56-59
摘要在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税务处理中涉及债务清偿方式的分类问题税会差异较大,纳税调整较多,实务中理解容易出现偏差。本文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精神,结合案例对组合方式债务重组双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进行了分析,认为:组合方式税务重组应划分非债转股和债转股两类进行税务处理;债转股中的“股”指新股,而非已经存在的旧“股”;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仅适用于股权支付部分,还应包含债务豁免情形;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关键词组合方式 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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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 AMI
ISSN1003-286X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中图分类号F812.42;F832.51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35894
专题长青学院
作者单位1.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姜新录,苏强. 组合债务重组下债务债权双方税会处理探讨[J]. 财务与会计,2023(07):56-59.
APA 姜新录,&苏强.(2023).组合债务重组下债务债权双方税会处理探讨.财务与会计(07),56-59.
MLA 姜新录,et al."组合债务重组下债务债权双方税会处理探讨".财务与会计 .07(202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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