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吕春娟
2012-12-15
发表期刊天津法学
期号4页码:32-36
摘要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以来,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赠与方任意行使撤销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受赠方权利无法实现,背离了当初选择协议离婚的初衷。虽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该法,且这种认知在我国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都是相通的,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个性也会有共性,既不能抹杀个性,也不能对共性视而不见。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具体实现,文章首先厘清了《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进而论证在离婚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是可行且必要的,从而得出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之结论。
关键词离婚协议 违约责任 撤销权
URL查看原文
ISSN1674-828X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689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吕春娟. 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J]. 天津法学,2012(4):32-36.
APA 吕春娟.(2012).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天津法学(4),32-36.
MLA 吕春娟."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天津法学 .4(2012):32-36.
条目包含的文件
条目无相关文件。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吕春娟]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吕春娟]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吕春娟]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