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
| 吕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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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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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天津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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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4页码:32-36 |
摘要 | 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以来,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赠与方任意行使撤销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受赠方权利无法实现,背离了当初选择协议离婚的初衷。虽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该法,且这种认知在我国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都是相通的,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个性也会有共性,既不能抹杀个性,也不能对共性视而不见。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具体实现,文章首先厘清了《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进而论证在离婚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是可行且必要的,从而得出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之结论。 |
关键词 | 离婚协议
违约责任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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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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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4-82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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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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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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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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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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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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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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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吕春娟. 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J]. 天津法学,2012(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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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娟.(2012).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天津法学(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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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娟."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天津法学 .4(2012):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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