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实践分析——以场域为视角
孙丽君
2014
发表期刊民间法
卷号0期号:2页码:306-319
摘要场域视角下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过程既非法官形式逻辑推理的过程,也非法官个人伦理禀赋的体现,而是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场域运作的结果。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社会分工不发达,社会的理性化程度不高,司法场域的独立性不高,因而司法场域并非按照自己特有的运作逻辑运作。正因为如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权威缺乏由以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就是要致力于建构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场域,并使司法场域按照其特有的运作逻辑运作。
关键词场域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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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6361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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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孙丽君.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实践分析——以场域为视角[J]. 民间法,2014,0(2):306-319.
APA 孙丽君.(2014).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实践分析——以场域为视角.民间法,0(2),30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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