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家庭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探讨 | |
乔宽 | |
2015 | |
发表期刊 | 青年与社会:下 |
卷号 | 0期号:1页码:144-144 |
摘要 | 以数个家庭成员为股东的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我们称之为家庭公司。当家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常面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又拒不提供公司账册及公司财产的去向,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否直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又缺乏明确的规定。文章从法理的角度论证,认为法院应当直接追加家庭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不必通过审判程序来确认家庭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主体地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
关键词 | 股东 执行 程序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6-9682 |
语种 | 中文 |
中图分类号 | D922.29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5907 |
专题 | 兰州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
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乔宽. 家庭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探讨[J]. 青年与社会:下,2015,0(1):144-144. |
APA | 乔宽.(2015).家庭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探讨.青年与社会:下,0(1),144-144. |
MLA | 乔宽."家庭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探讨".青年与社会:下 0.1(2015):14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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