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探讨
乔宽
2015
发表期刊青年与社会:下
卷号0期号:1页码:144-144
摘要以数个家庭成员为股东的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我们称之为家庭公司。当家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常面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又拒不提供公司账册及公司财产的去向,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否直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又缺乏明确的规定。文章从法理的角度论证,认为法院应当直接追加家庭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不必通过审判程序来确认家庭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主体地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股东 执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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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6-9682
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5907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乔宽. 家庭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探讨[J]. 青年与社会:下,2015,0(1):1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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