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 |
史正保; 陈卫林 | |
2009 | |
发表期刊 | 中国商法 |
卷号 | 0期号:1页码:271-275 |
摘要 | <正>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纵观理论与实务界,目前我国学者认为公司除对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承担社会责任:一是对雇员的责任。所谓对雇员的责任,是指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 |
关键词 |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环境税 公益性捐赠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 休息权 所得税优惠 抵免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8-5416 |
语种 | 中文 |
中图分类号 | F812.42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5343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1.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2.兰州商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史正保,陈卫林.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J]. 中国商法,2009,0(1):271-275. |
APA | 史正保,&陈卫林.(2009).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中国商法,0(1),271-275. |
MLA | 史正保,et al."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中国商法 0.1(2009):27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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