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生有道,理念为先——论商事企业的社会责任
任先行
2009
发表期刊中国商法
卷号0期号:1页码:252-256
摘要<正>在10年前,笔者在《比较商法导论》一书中,把商事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确认。这在当时尚属于理念性的探索。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已明确规定应"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企业的社会责任原则便得到立法的首肯。
关键词企业破产 理念性 社会本位 有道 股东权利 履行债务 社会责任观 企业文化 股东投资 社会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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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8-5416
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号D923.99 D922.291.91 F270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25342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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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任先行. 营生有道,理念为先——论商事企业的社会责任[J]. 中国商法,2009,0(1):252-256.
APA 任先行.(2009).营生有道,理念为先——论商事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国商法,0(1),25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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