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免刑不起诉”之辨——关涉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思考
陈航
2001-06-10
发表期刊兰州大学学报
卷号29期号:3页码:106-111
摘要

深刻理解现行刑诉法第 142条第 2款规定的不起诉类型 ,是正确认识不起诉制度的难点和关键所在。为此 ,本文对其称谓、适用条件 ,以及该不起诉类型与免予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异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微罪 免予起诉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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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SSCI
ISSN1000-2804
语种中文
来源期刊等级C1类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6133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系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陈航. “微罪免刑不起诉”之辨——关涉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思考[J]. 兰州大学学报,2001,29(3):106-111.
APA 陈航.(2001).“微罪免刑不起诉”之辨——关涉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29(3),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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