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发回重审”
王斐弘
2001-06-30
发表期刊人大研究
期号6页码:33-36
摘要在我国的程序法中 ,除仲裁法一裁终局外 ,刑诉、民诉、行政这三大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中都设置了发回重审这一环节 ,司法部门也已照此运行多年。一宗普通案件因之在合法的方式下“辗转”多年还不能终审定案 ,已屡见不鲜。但没人质疑设置这一环节的合理性 ,也无人研析究竟是基于什?
关键词发回重审 刑诉法 三大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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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9-0932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6103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系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斐弘. 质疑“发回重审”[J]. 人大研究,2001(6):33-36.
APA 王斐弘.(2001).质疑“发回重审”.人大研究(6),33-36.
MLA 王斐弘."质疑“发回重审”".人大研究 .6(200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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