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质疑“发回重审” | |
王斐弘 | |
2001-06-30 | |
发表期刊 | 人大研究 |
期号 | 6页码:33-36 |
摘要 | 在我国的程序法中 ,除仲裁法一裁终局外 ,刑诉、民诉、行政这三大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中都设置了发回重审这一环节 ,司法部门也已照此运行多年。一宗普通案件因之在合法的方式下“辗转”多年还不能终审定案 ,已屡见不鲜。但没人质疑设置这一环节的合理性 ,也无人研析究竟是基于什? |
关键词 | 发回重审 刑诉法 三大诉讼法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9-0932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6103 |
专题 | 兰州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系 |
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斐弘. 质疑“发回重审”[J]. 人大研究,2001(6):33-36. |
APA | 王斐弘.(2001).质疑“发回重审”.人大研究(6),33-36. |
MLA | 王斐弘."质疑“发回重审”".人大研究 .6(2001):33-36. |
条目包含的文件 | ||||||
文件名称/大小 | 文献类型 | 版本类型 | 开放类型 | 使用许可 | ||
18442.pdf(153KB) | 期刊论文 | 出版稿 | 暂不开放 | CC BY-NC-SA | 请求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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