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
刘广1; 卫玮2
2009-09-20
发表期刊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期号3页码:48-51
摘要契约自由是近代以来司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内容与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那么违约呢?当事人基于更大的效益而违约时法院首选的救济方式就是实际履行,却由于违约当事人的刻意规避而往往难以执行,也造成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为此,该文建议引进经济分析法学派所倡导的效率违约制度,作为违约补救方式之一,使当事人在违约更有效益时自由地违约,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关键词契约自由 效率违约 经济分析法学派 和谐社会
DOI10.16416/j.cnki.cn35-1216/g4.2009.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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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1-3222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858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1.兰州商学院;
2.西北民族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广,卫玮. 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J].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48-51.
APA 刘广,&卫玮.(2009).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3),48-51.
MLA 刘广,et al."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3(200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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