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 | |
刘广1; 卫玮2 | |
2009-09-20 | |
发表期刊 |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期号 | 3页码:48-51 |
摘要 | 契约自由是近代以来司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内容与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那么违约呢?当事人基于更大的效益而违约时法院首选的救济方式就是实际履行,却由于违约当事人的刻意规避而往往难以执行,也造成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为此,该文建议引进经济分析法学派所倡导的效率违约制度,作为违约补救方式之一,使当事人在违约更有效益时自由地违约,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
关键词 | 契约自由 效率违约 经济分析法学派 和谐社会 |
DOI | 10.16416/j.cnki.cn35-1216/g4.2009.03.003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671-3222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858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1.兰州商学院; 2.西北民族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广,卫玮. 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J].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48-51. |
APA | 刘广,&卫玮.(2009).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3),48-51. |
MLA | 刘广,et al."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3(2009):48-51. |
条目包含的文件 | ||||||
文件名称/大小 | 文献类型 | 版本类型 | 开放类型 | 使用许可 | ||
21030.pdf(149KB) | 期刊论文 | 出版稿 | 暂不开放 | CC BY-NC-SA | 请求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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