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
袁峰1; 龚子福2
2009-10-20
发表期刊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期号5页码:61-63
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近代英国自然法哲学的两位杰出代表人物。两人的自然法哲学都是以其预设的"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探讨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公民社会的途径。但是他们不论是在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上,还是对于所缔结契约的方式和内容以及采取的政体形式上都存在着差异。厘清二者之间的差异,对于相关理论的研究与社会实践具有启迪作用。
关键词霍布斯 洛克 法哲学 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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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1-6701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812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1.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
2.兰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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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袁峰,龚子福. 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5):61-63.
APA 袁峰,&龚子福.(2009).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5),61-63.
MLA 袁峰,et al."论霍布斯与洛克法哲学思想的差异".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5(2009):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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