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刍议
肖蓉; 杨子义
2013-12-20
发表期刊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期号12页码:42-43
摘要金融风险的特性之一是扩张性,这会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破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而我国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非常零散,《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多为宣示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应采取效率优先的立法模式,将债权人、金融监管机构都纳入申请破产主体,重视和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以降低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机构 破产 金融风险
URL查看原文
ISSN1005-0183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3728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1.兰州商学院;
2.太平洋财产保险青岛分公司理赔查勘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肖蓉,杨子义.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刍议[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12):42-43.
APA 肖蓉,&杨子义.(2013).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刍议.法制与经济(中旬刊)(12),42-43.
MLA 肖蓉,et al."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刍议".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12(2013):42-43.
条目包含的文件
文件名称/大小 文献类型 版本类型 开放类型 使用许可
21908.caj(44KB)期刊论文出版稿暂不开放CC BY-NC-SA请求全文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肖蓉]的文章
[杨子义]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肖蓉]的文章
[杨子义]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肖蓉]的文章
[杨子义]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