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刘广
2015-03-15
发表期刊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期号3页码:85-88
摘要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修改、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将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对公司设立的监管。这一做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公法限制,提高了民众的投资热情,也符合国际上的流行趋势。但发达国家放宽资本限制是建立在诸多配套的制度体系基础上的。我国《公司法》在引进国外的资本制度时,并没有引进国外与之相配套的先进的信用体系。如何在鼓励投资、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在资本制度改革后,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这些措施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关键。
关键词法定资本制 信用体系 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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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3-2391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3068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广. 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85-88.
APA 刘广.(2015).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湖北警官学院学报(3),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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