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 |
| 李长兵
|
| 2017-03-15
|
发表期刊 |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期号 | 2页码:115-120 |
摘要 | 商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决定了商法在商事纠纷认定与解决机制上应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方式与路径,即独特的商法思维之应用。基于对大陆法系理论的继受和发展,加之长期以来"民商合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导,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商事案件中都不可避免带有深刻的民法思维烙印,商事司法实践存在着背离商法思维的现象。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商事审判中应当合理应用保护商事营利、尊重企业自治、协调利益均衡等独特的商法思维,以现代商法思维主导商事司法适用。 |
关键词 | 商事司法
商法理念
商法思维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672-626X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2016
|
专题 | 党委组织部(党校)
|
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长兵. 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2):115-120.
|
APA |
李长兵.(2017).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115-120.
|
MLA |
李长兵."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2017):115-120.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