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
李长兵
2017-03-15
发表期刊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期号2页码:115-120
摘要商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决定了商法在商事纠纷认定与解决机制上应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方式与路径,即独特的商法思维之应用。基于对大陆法系理论的继受和发展,加之长期以来"民商合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导,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商事案件中都不可避免带有深刻的民法思维烙印,商事司法实践存在着背离商法思维的现象。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商事审判中应当合理应用保护商事营利、尊重企业自治、协调利益均衡等独特的商法思维,以现代商法思维主导商事司法适用。
关键词商事司法 商法理念 商法思维
URL查看原文
ISSN1672-626X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2016
专题党委组织部(党校)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长兵. 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2):115-120.
APA 李长兵.(2017).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115-120.
MLA 李长兵."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2017):115-120.
条目包含的文件
文件名称/大小 文献类型 版本类型 开放类型 使用许可
26525.pdf(253KB)期刊论文出版稿暂不开放CC BY-NC-SA请求全文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李长兵]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李长兵]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李长兵]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