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的不足与完善——以《反垄断法》第七条为例
徐姗; 张桂芝
2019-05-10
发表期刊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号3页码:46-51
摘要公用企业涉及民生重点领域,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但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现象较为严重。自2016年起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展开专项执法行动,取得较好成效,但在立法层面,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第七条对公用企业的规制明显不足,难以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亟待修改完善。在今后反垄断法的修改中,应当首先明确公用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立场,其次区分公用企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对其进行分类规制,最后正确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以此推动公用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 公用企业 《反垄断法》第七条
DOI10.13805/j.cnki.2095-7009.2019.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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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095-7009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0756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徐姗,张桂芝. 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的不足与完善——以《反垄断法》第七条为例[J].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46-51.
APA 徐姗,&张桂芝.(2019).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的不足与完善——以《反垄断法》第七条为例.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3),46-51.
MLA 徐姗,et al."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的不足与完善——以《反垄断法》第七条为例".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3(201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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