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 | |
包哲钰 | |
2003-02-28 | |
发表期刊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期号 | 1页码:60-63 |
摘要 | 对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和学理研究中规定和研究的较为简略。但这一问题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重要的。在确定违约责任形式时,除了现有的规则和认识外,还应坚持合同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规则以及将违约定金罚则、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纳入违约责任形式的范畴,以充实违约责任制度。 |
关键词 | 合同法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7-788X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8312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包哲钰. 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1):60-63. |
APA | 包哲钰.(2003).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60-63. |
MLA | 包哲钰."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2003):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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