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
包哲钰
2003-02-28
发表期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期号1页码:60-63
摘要对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和学理研究中规定和研究的较为简略。但这一问题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重要的。在确定违约责任形式时,除了现有的规则和认识外,还应坚持合同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规则以及将违约定金罚则、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纳入违约责任形式的范畴,以充实违约责任制度。
关键词合同法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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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7-788X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8312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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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包哲钰. 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1):60-63.
APA 包哲钰.(2003).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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