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
刘中华
2003-07-01
发表期刊财务与会计
期号7页码:30-31
摘要<正>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若涉及补价,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的补价收益-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 比例分配 价内税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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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ISSN1003-286X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8127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会计系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中华. 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J]. 财务与会计,2003(7):30-31.
APA 刘中华.(2003).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财务与会计(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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