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合同的混合性 | |
包哲钰 | |
2004-08-30 | |
发表期刊 | 兰州商学院学报 |
期号 | 4页码:97-99 |
摘要 | 行政合同不但具有行政主体特权属性,而且还具有作为合同与生俱来的意思自治原则;公共利益并非行政合同惟一的价值追求,还应当对个体利益加以必要的保护;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混合适用,既是一种现实的选择,更是行政合同在法律上的需要。 |
关键词 | 行政法 行政合同 混合性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4-5465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7667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包哲钰. 略论行政合同的混合性[J]. 兰州商学院学报,2004(4):97-99. |
APA | 包哲钰.(2004).略论行政合同的混合性.兰州商学院学报(4),97-99. |
MLA | 包哲钰."略论行政合同的混合性".兰州商学院学报 .4(2004):9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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