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比较研究
蔺耀昌
2005-06-25
发表期刊行政论坛
期号3页码:53-55
摘要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本质是对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尊重和法律宣示,并通过为行政主体设定一项程序性的“理由说明义务”加以保障。各国行政程序法对于“理由”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认为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利害关系人说明的理由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是指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是指行政主体之执法人员对于法律依据的解释、演绎、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法律定性以及做出决定时所考虑的在法律上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三是行政行为的理由既包括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又包括行政主体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定性和对法律的解释、演绎的逻辑推理以及做出决定,特别是裁量性决定时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各国对于须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范围的界定,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须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不须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均应当说明理由;三是仅以列举方式规定应当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关键词行政行为 说明理由 制度 人权保障
DOI10.16637/j.cnki.23-1360/d.2005.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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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SSCI
ISSN1005-460X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7325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蔺耀昌.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比较研究[J]. 行政论坛,2005(3):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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