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 |
| 史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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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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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中国商法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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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页码:34-41 |
摘要 | <正>对合伙企业应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争论,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提出应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提出应征企业所得税,第三种观点提出对个人合伙应确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合伙应确认为公司(或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比较合适。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基本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
关键词 | 合伙企业
所得税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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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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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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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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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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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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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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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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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史正保. 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J]. 中国商法年刊,2006(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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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史正保.(2006).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商法年刊(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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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史正保."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商法年刊 .0(2006):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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