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
史正保
2006-12-15
发表期刊中国商法年刊
期号0页码:34-41
摘要<正>对合伙企业应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争论,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提出应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提出应征企业所得税,第三种观点提出对个人合伙应确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合伙应确认为公司(或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比较合适。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基本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关键词合伙企业 所得税 纳税人
URL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6464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史正保. 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J]. 中国商法年刊,2006(0):34-41.
APA 史正保.(2006).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商法年刊(0),34-41.
MLA 史正保."论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商法年刊 .0(2006):34-41.
条目包含的文件
条目无相关文件。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史正保]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史正保]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史正保]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