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
汪水伟
2007-06-15
发表期刊社科纵横
期号2007-06页码:91-93
摘要农民工的身份和地域特征使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农民工人身损害主要有自我损害、工伤、他人侵权行为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自负其责、无过错补偿责任、侵权行为法中各种的归责原则都可以成为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中,选择与农民工的工作或生活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作为赔偿责任中的身份确定依据,是当前我国二元制社会体制下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 人身损害 类型 赔偿责任
DOI10.16745/j.cnki.cn62-1110/c.2007.06.041
URL查看原文
ISSN1007-9106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5959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20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汪水伟. 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J]. 社科纵横,2007(2007-06):91-93.
APA 汪水伟.(2007).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社科纵横(2007-06),91-93.
MLA 汪水伟."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社科纵横 .2007-06(2007):91-93.
条目包含的文件
条目无相关文件。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汪水伟]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汪水伟]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汪水伟]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