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 | |
汪水伟 | |
2007-06-15 | |
发表期刊 | 社科纵横 |
期号 | 2007-06页码:91-93 |
摘要 | 农民工的身份和地域特征使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农民工人身损害主要有自我损害、工伤、他人侵权行为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自负其责、无过错补偿责任、侵权行为法中各种的归责原则都可以成为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中,选择与农民工的工作或生活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作为赔偿责任中的身份确定依据,是当前我国二元制社会体制下的合理选择。 |
关键词 | 农民工 人身损害 类型 赔偿责任 |
DOI | 10.16745/j.cnki.cn62-1110/c.2007.06.041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7-9106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5959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20 |
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汪水伟. 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J]. 社科纵横,2007(2007-06):91-93. |
APA | 汪水伟.(2007).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社科纵横(2007-06),91-93. |
MLA | 汪水伟."试论农民工人身损害的类型及其赔偿".社科纵横 .2007-06(2007):9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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