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 |
李琴 | |
2009-03-30 | |
发表期刊 | 新西部(下半月) |
期号 | 3页码:56+49 |
摘要 |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对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农村合作信用社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要进行专门立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其要进行专门立法;我国金融支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滞后决定了农村信用社需要一部专门立法。 |
关键词 | 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律地位 现状 专门立法 |
URL | 查看原文 |
ISSN | 1009-8607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4701 |
专题 | 兰州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琴. 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立法的必要性[J]. 新西部(下半月),2009(3):56+49. |
APA | 李琴.(2009).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新西部(下半月)(3),56+49. |
MLA | 李琴."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新西部(下半月) .3(2009):5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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