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李琴
2009-03-30
发表期刊新西部(下半月)
期号3页码:56+49
摘要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对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农村合作信用社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要进行专门立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其要进行专门立法;我国金融支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滞后决定了农村信用社需要一部专门立法。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律地位 现状 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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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9-8607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4701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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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李琴. 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立法的必要性[J]. 新西部(下半月),2009(3):56+49.
APA 李琴.(2009).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新西部(下半月)(3),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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