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吸收犯的成立范围及处罚原则新论 | |
杨国举 | |
2010-01-25 | |
发表期刊 | 甘肃社会科学 |
期号 | 1页码:171-174 |
摘要 |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典型的伴随关系,以致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涵摄关系,从而以其中一个犯罪为主论处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数行为具有交错关系的情形,二是数行为具有相邻关系的情形。对吸收犯的处罚,应采用从一重重处罚为主、加重处罚为辅的原则,且处罚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以避免被吸收之罪的法效果的匿名化。 |
关键词 | 吸收犯 成立范围 处罚原则 |
DOI |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0.01.019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CSSCI |
ISSN | 1003-3637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4457 |
专题 | 兰州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杨国举. 吸收犯的成立范围及处罚原则新论[J]. 甘肃社会科学,2010(1):171-174. |
APA | 杨国举.(2010).吸收犯的成立范围及处罚原则新论.甘肃社会科学(1),171-174. |
MLA | 杨国举."吸收犯的成立范围及处罚原则新论".甘肃社会科学 .1(2010):171-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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