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的反思与调适 |
| 李长兵 ; 陈星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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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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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经济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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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1页码:241-262 |
摘要 |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公司决议的团体法行为属性证成三、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的司法案例分析四、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之理论反思五、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之重塑六、结语一、问题的提出回溯我国公司法修法历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明确有关公司决议瑕疵与撤销规则,只在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提起要求停止因违法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和侵害行为之诉。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类型,确立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二分法”,赋予股东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的权利,明确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效力瑕疵决议侵害,为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
关键词 | 团体法
效力瑕疵
认定规则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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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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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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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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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3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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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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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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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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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长兵,陈星灿. 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的反思与调适[J]. 经济法论坛,2024(1):24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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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李长兵,&陈星灿.(2024).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的反思与调适.经济法论坛(1),24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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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李长兵,et al."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的反思与调适".经济法论坛 .1(2024):24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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