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包哲钰; 侯顺忠
2010-11-30
发表期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期号6页码:83-87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一直存有争议。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不仅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且还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立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基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还有可行的现实依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立法和现实目前仍缺乏正确的认识,思维仍停留在公司不能参与合伙的传统认识中,因此,探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 普通合伙人 理论基础 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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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7-788X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3819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包哲钰,侯顺忠. 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6):83-87.
APA 包哲钰,&侯顺忠.(2010).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6),83-87.
MLA 包哲钰,et al."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6(2010):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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