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 |
| 李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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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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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甘肃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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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6页码:1-10 |
摘要 | 公司法的本质属性为团体法,但是我国公司法研究对团体法思维关注不够。团体法思维是对近代民法侧重个人主义思维的一种反思和矫正,旨在以团体法的基本原则、逻辑结构、内容体系分析和解决团体运行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团体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和原则,形成了以自治性思维为思维定势、以整体性思维为思维范式、以区分性思维为思维方法的团体法思维逻辑结构。以团体法思维检视我国公司法的演进与改革实践,我国《公司法》历次修改无论在基本理念、价值立场抑或体系理性层面均欠缺对团体法思维的运用。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需要重视团体法思维,具体在公司组织类型、资本制度、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方面进行全面优化和改革,恪守《公司法》的团体自治理念,妥善协调公司内外部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优化公司决议效力规则体系,完成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体系重构,回应社会经济环境急剧变革和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之需要。 |
关键词 | 团体法
团体法思维
团体自治
公司法修改
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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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15891/j.cnki.cn62-1093/c.20221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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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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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 | 北大核心
; CSSCI
; 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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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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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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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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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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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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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3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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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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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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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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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长兵. 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J]. 甘肃社会科学,2022(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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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李长兵.(2022).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甘肃社会科学(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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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李长兵."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甘肃社会科学 .06(20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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