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
巴于茜; 任先行
2012-01-28
发表期刊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号1页码:152-156
摘要商业信用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目前我国商法中把商业信用原则与普通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混为一谈,这不仅是错位,而且还"串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制度主要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它们都是制度性的安排,不单是道德伦理性的软约束。
关键词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信用成本
DOI10.13885/j.issn.1000-2804.201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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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SSCI
ISSN1000-2804
语种中文
来源期刊等级C1类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3173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1.兰州大学民族学研究院;
2.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巴于茜,任先行. 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52-156.
APA 巴于茜,&任先行.(2012).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52-156.
MLA 巴于茜,et al."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2012):1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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