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管辖异议权探析
程延涛1; 吕双双2
2009-07-20
发表期刊知识经济
期号8页码:39
摘要<正>一、关于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管辖异议问题的明文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却存在很大争议。
DOI10.15880/j.cnki.zsjj.2009.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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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7-3825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934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1.兰州大学;
2.兰州商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程延涛,吕双双. 原告的管辖异议权探析[J]. 知识经济,2009(8):39.
APA 程延涛,&吕双双.(2009).原告的管辖异议权探析.知识经济(8),39.
MLA 程延涛,et al."原告的管辖异议权探析".知识经济 .8(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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