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利)配置
江合宁; 谢拓
2009-07-25
发表期刊甘肃社会科学
期号4页码:105-108
摘要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制度在法律规定、法律实施和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缺陷,在政府投资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采购活动利益相关者主动参与,其他主体积极协助的多元监督模式,进而理顺各主体的监督关系,明确其权力(利)配置,建立主体多元、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督,以实现其经济与社会职能。
关键词政府采购 主体 监督
DOI10.15891/j.cnki.cn62-1093/c.2009.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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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3-3637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929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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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江合宁,谢拓.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利)配置[J]. 甘肃社会科学,2009(4):105-108.
APA 江合宁,&谢拓.(2009).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利)配置.甘肃社会科学(4),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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