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再审视
史际春; 赵忠龙
2011-09-10
发表期刊社会科学
期号9页码:85-93
摘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主导的监管措施,社会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使得由专业行政监管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恰如"3Q大战"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活动。欧盟与美国对"行政限制"的规制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公有制实践。行政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并无截然的界限和实质区别,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均可依法从事经济或"民"、"商"事活动,或者以其行政权力帮助、扶持、强制企业限制竞争,客观需要将政府自身的反竞争行为与其它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反垄断法》,如此政府的角色定位方能合理暨合法。
关键词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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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SSCI
ISSN0257-5833
语种中文
来源期刊等级B类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600
专题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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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史际春,赵忠龙. 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再审视[J]. 社会科学,2011(9):85-93.
APA 史际春,&赵忠龙.(2011).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再审视.社会科学(9),85-93.
MLA 史际春,et al."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再审视".社会科学 .9(2011):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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