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 |
| 吕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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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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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科学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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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4页码:135-139 |
摘要 | 夫妻财产关系是以身份为前提的特殊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因其明显的伦理性而分界于市民社会普通之财产关系。当前我国婚姻立法仍然坚持198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践证明,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婚姻本质相契合,符合我国国情,宜于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的规定将市场规则引入到婚姻家庭关系中来,既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理念,也与大众对婚姻的期待大相径庭。本文对其规定分析利弊的同时,从婚姻本质的层面来进一步坚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夫妻财产主流,维护婚姻家庭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
关键词 | 婚姻本质
婚后所得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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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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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6-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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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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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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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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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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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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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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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吕春娟. 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J]. 科学经济社会,2012(4):1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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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吕春娟.(2012).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科学经济社会(4),1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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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娟."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科学经济社会 .4(2012):1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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