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
吕春娟
2012-12-15
发表期刊科学经济社会
期号4页码:135-139
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以身份为前提的特殊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因其明显的伦理性而分界于市民社会普通之财产关系。当前我国婚姻立法仍然坚持198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践证明,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婚姻本质相契合,符合我国国情,宜于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的规定将市场规则引入到婚姻家庭关系中来,既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理念,也与大众对婚姻的期待大相径庭。本文对其规定分析利弊的同时,从婚姻本质的层面来进一步坚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夫妻财产主流,维护婚姻家庭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关键词婚姻本质 婚后所得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
URL查看原文
ISSN1006-2815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4145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吕春娟. 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J]. 科学经济社会,2012(4):135-139.
APA 吕春娟.(2012).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科学经济社会(4),135-139.
MLA 吕春娟."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5条".科学经济社会 .4(2012):135-139.
条目包含的文件
文件名称/大小 文献类型 版本类型 开放类型 使用许可
22626.pdf(760KB)期刊论文出版稿暂不开放CC BY-NC-SA请求全文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吕春娟]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吕春娟]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吕春娟]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