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司法变通的合理性论证
蒙志敏
2016
发表期刊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期号2页码:67-74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不应享有法律变通权这一命题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这一命题是以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为基础的立法权的话语霸权的结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应当享有变通法律的权力,以交往行动理性为核心的法律商谈理论为民族自治地方司法机关享有法律变通权提供了合理性说明。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 立法权 司法权 法律变通权 话语霸权 合理性 法律商谈理论 现代民主政治理论
DOI10.14178/j.cnki.issn1673-1573.2016.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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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3-1573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2670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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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蒙志敏. 民族自治地方司法变通的合理性论证[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6(2):67-74.
APA 蒙志敏.(2016).民族自治地方司法变通的合理性论证.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67-74.
MLA 蒙志敏."民族自治地方司法变通的合理性论证".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2016):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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