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理由转变的科学性
吕春娟; 马璇
2018-02-20
发表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期号1页码:9-17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案例近几年屡屡发生,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监护资格的撤销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备受瞩目与期待的《民法总则》第36条对监护资格撤销理由作了从严的规定,既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又体现对家庭完整与隐私的尊重。因为在家庭这一典型的私领域,父母基于人伦天性,对未成年人之照顾在法律上应推定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相应其监护资格不容轻易被撤销。即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法定理由具有从严的必要性,而域外立法的共性也是如此。此外,撤销父母监护资格会产生诸多危害,所以我国转变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理由具有科学性。
关键词监护资格撤销 法定理由 严格 科学性
DOI10.19563/j.cnki.sdfx.2018.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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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095-7076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1509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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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吕春娟,马璇. 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理由转变的科学性[J].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1):9-17.
APA 吕春娟,&马璇.(2018).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理由转变的科学性.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1),9-17.
MLA 吕春娟,et al."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理由转变的科学性".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1(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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