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 |
|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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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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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哈尔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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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20-09页码:67-72 |
摘要 |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量刑依照贪污罪进行处罚,二者共用同一量刑规定实为不妥。贪污罪的量刑主要以数额为考量因素,在内容上欠缺法理依据。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贪污罪侵害的法益为公共财产所有权,要远远大于受贿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要求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唯数额论的量刑评价缺乏该当性,如果修法,需要制定区别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其他有效评价因素也应考虑其中。 |
关键词 | 受贿罪
唯数额论
自首
立功
退赃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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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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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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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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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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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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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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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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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高峰. 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2020-09):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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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高峰.(2020).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09),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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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高峰."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09(2020):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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