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
高峰
2020-09-01
发表期刊哈尔滨学院学报
期号2020-09页码:67-72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量刑依照贪污罪进行处罚,二者共用同一量刑规定实为不妥。贪污罪的量刑主要以数额为考量因素,在内容上欠缺法理依据。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贪污罪侵害的法益为公共财产所有权,要远远大于受贿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要求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唯数额论的量刑评价缺乏该当性,如果修法,需要制定区别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其他有效评价因素也应考虑其中。
关键词受贿罪 唯数额论 自首 立功 退赃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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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zufe.edu.cn/handle/39EH0E1M/10010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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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2020-09):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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